Skip to content

迴車道法規:單向出口私設通路超過 35 公尺要設迴車道,第 3-1 條怎麼看、怎麼畫

作者

Founder & Developer · 發布日期 · Reading time: 閱讀約 13 分鐘

迴車道私設通路建築技術規則基地內通路轉向軌跡
白色小客車在兩側停滿機車的私設通路內迴轉,路面上有藍色的轉向軌跡帶
白色小客車在兩側停滿機車的私設通路內迴轉,路面上有藍色的轉向軌跡帶 · 示意圖(AI 生成)

迴車道要不要設,看的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-1 條:私設通路為單向出口,且長度超過 35 公尺者,應設置汽車迴車道,可採用圓形、方形或丁形。條文寫了形式和免設條件,卻沒有寫任何一種形式的尺寸。迴車道夠不夠大,最後要看實際進出的車種能不能在裡面迴轉,這就要用設計車種與轉向軌跡來檢核。以下先整理條文,再說明怎麼畫。

第 3-1 條規定了什麼

項目第 3-1 條的規定
何時要設私設通路為單向出口,且長度超過 35 公尺者,應設置汽車迴車道
法律地位迴車道視為該通路之一部份
形式可採用圓形、方形或丁形
截角通路與迴車道交叉口截角長度為 4 公尺,未達 4 公尺者以其最大截角長度為準
截角的形狀截角為三角形,應為等腰三角形;截角為圓弧,其截角長度即為該弧之切線長
免設私設通路寬度在 9 公尺以上,或通路確因地形無法供車輛通行者,得免設迴車道

35 公尺怎麼量,第 2 條第 2 項說得明確: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,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入口。第 2-1 條另外規定,私設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未超過 35 公尺的部分,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。

第 3-1 條是民國 64 年 8 月 5 日(1975 年)增訂、71 年 6 月 15 日(1982 年)修正後的條文,自 71 年 7 月 15 日施行,之後沒有再修正。建築設計施工編本身最近一次修正是民國 115 年 2 月 23 日(2026 年)。

私設通路、基地內通路與停車場車道是三件事

第 1 條第 38 款定義私設通路: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(共用樓梯出入口)至建築線間之通路。同一款最後一句寫「私設通路與道路之交叉口,免截角」,這和第 3-1 條要求迴車道交叉口截角 4 公尺是兩個不同位置:前者在通路接道路的地方,後者在通路接迴車道的地方。

私設通路的寬度在第 2 條:長度未滿 10 公尺者 2 公尺,10 公尺以上未滿 20 公尺者 3 公尺,大於 20 公尺者 5 公尺;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 1,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6 公尺。一條超過 35 公尺的單向出口私設通路,寬度至少 5 公尺或 6 公尺,而第 3-1 條的免設門檻是 9 公尺。

基地內通路是另一條規定,在第 163 條(第九章容積設計):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,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,寬度階梯與第 2 條相似。第 163 條沒有迴車道的規定。至於建築物內部的汽車車道與坡道,寬度與內側曲線半徑在第 61 條,另見停車場車道寬度與坡度規定。

條文沒有給迴車道的尺寸

第 3-1 條只說可採用圓形、方形或丁形,沒有印圓形的直徑、方形的邊長或丁形兩側的長度。全國法規資料庫附在條文下的「第 3-1 條補充圖例」是一張圖,沒有文字層,圖上的任何數字都不能當作條文引用。建築技術規則本身也沒有指定迴車道要以哪一種車來檢討。您所在縣市的主管建築機關若有自己的審查做法,請直接向他們確認。例如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的 111 年臺中市建管作業參考手冊,只要求在圖說上標示私設通路的長度、寬度及迴車道位置並上色,並未給迴車道的尺寸。

條文不給數字,是因為迴車道的大小取決於要在裡面迴轉的車。同一種形式,貨車需要的空間和小客車差很多;車能不能一次轉過去,還是要前進、倒車再前進,也取決於迴車道的尺寸和車的轉向軌跡,不是由形式決定。

用貨車 SU 的掃掠範圍檢核迴車道

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(民國 113 年 9 月 12 日修正,2024 年)附錄四第 4 點說明轉向軌跡是怎麼來的:「車輛轉向軌跡,係將設計車輛以低速(15 公里/小時)行進轉向、右後輪不打滑之條件下模擬而成,其外前輪軌跡作為轉向之最小半徑。凡設計速率小於 20 公里/小時以下之轉向彎道、迴轉或槽化設計,宜以車輛轉向軌跡予以檢核。」迴車道裡的迴轉就是這種低速迴轉。規範用的是「宜」,依規範自己的定義,表示原則上應如此作,有正當合理之理由始得為相異之作為。

私設通路末端會進來的車,通常是貨車:搬家、送貨、工程車。規範表 1.1 的貨車 SU 尺寸(公尺):

全長 L全寬 U全高 H前懸 La前軸距 L1後懸 Lb
9.02.54.11.26.01.8

貨車 SU 的最小轉向半徑不在表上,規範在圖 1.2 上標註,以外前輪軌跡量得。車在迴車道裡轉彎時,車身掃過的範圍,即掃掠範圍,比車寬寬得多:在 PathSweeper 的模型中,內側邊界由內側後輪(車軸位置)決定,而不是車尾的角點;外側邊界由車身前方外側角點畫出,因為有前懸,這條線在外前輪軌跡之外。迴車道的邊界要包住這整個範圍;若有倒車,迴車道的邊界還要包住倒車那一段。

在瀏覽器裡畫迴車道

  1. 上傳配置圖:圖片或 PDF 皆可;DWG、DXF 需要 Project Pass(單一專案、一次付費)或 Annual Pass(年度方案,專案數不限)。
  2. 校正比例:在圖上點選兩點已知距離,輸入實際長度。
  3. 選車:初步檢討可用免費版的通用雙軸貨車,它是一般尺寸的範本,不是規範的設計車種。要用表 1.1 的貨車 SU,可直接在車輛選單的臺灣車種庫中選取(小客車 P、大客車 BUS 也在庫內),在專案中使用它需要 Project Pass 或 Annual Pass。若要用實際會進來的某一型車,請依原廠規格表在自訂車輛中輸入尺寸:建立並儲存自訂車輛是免費的(需登入帳號),要在專案中使用它,該專案需要 Project Pass 或 Annual Pass。規格表上以外前輪軌跡量得的最小轉向半徑,請以兩倍數值填入迴轉圓直徑(路緣到路緣);來源沒註明量法的數值,一律視為路緣到路緣,這是偏安全的讀法。
  4. 畫路徑:從通路畫進迴車道;若需要倒車,把倒車那一段也畫出來,再畫駛出的那一段。掃掠範圍即時顯示。
  5. 選轉向方式:免費專案以停車時打方向盤計算;行進中轉向可以免費預覽,以這個模式畫的路徑要儲存和匯出需要 Project Pass 或 Annual Pass。行進中轉向的掃掠範圍比較寬,檢核通行時是偏安全的假設。
  6. 看邊界:開啟顯示車輪軌跡,確認掃掠範圍和車輪軌跡都在迴車道的鋪面內,4 公尺截角處尤其要看。
  7. 匯出:PNG、JPEG、PDF 圖片免費;DXF、DWG 需要 Project Pass 或 Annual Pass,匯出前須先校正比例。

常見錯誤

  1. 把基地內通路當成私設通路。迴車道的規定只在第 3-1 條,針對私設通路;第 163 條的基地內通路沒有這一項。先確認您畫的是哪一種通路。
  2. 35 公尺量錯起點。依第 2 條第 2 項,自建築線起算,量到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入口,不是量到通路末端。
  3. 只畫形狀,不畫車。條文沒有尺寸,審查時能說明的是車進得去、轉得出來。畫出實際車種的掃掠範圍,比引用任何一張圖例有說服力。
  4. 忘了截角。通路與迴車道交叉口的截角長度 4 公尺(未達 4 公尺者以其最大截角長度為準)是條文明文規定,而且是貨車車頭最容易掃出去的位置。

迴車道的掃掠範圍可以在瀏覽器中線上繪製轉向軌跡,免費、不需安裝。建立並儲存自訂車輛也免費;在專案中使用臺灣車種庫或自訂車輛,以及 DXF、DWG 匯出,需要 Project Pass(€39,單一專案一次付費)。

常見問題

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-1 條。私設通路為單向出口,且長度超過 35 公尺者,應設置汽車迴車道;迴車道視為該通路之一部份,可採用圓形、方形或丁形;通路與迴車道交叉口截角長度為 4 公尺,未達 4 公尺者以其最大截角長度為準;截角為三角形應為等腰三角形,截角為圓弧則其截角長度即為該弧之切線長。私設通路寬度在 9 公尺以上,或通路確因地形無法供車輛通行者,得免設迴車道。

第 3-1 條沒有印出圓形的直徑、方形的邊長或丁形的長度,只規定可採用這三種形式,以及交叉口截角 4 公尺。條文附的「第 3-1 條補充圖例」是一張圖,沒有文字。迴車道夠不夠大,要看實際進出的車種能不能在裡面迴轉: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表 1.1 的貨車 SU 全長 9.0 公尺、全寬 2.5 公尺,其最小轉向軌跡規範在圖 1.2 上標註,沿著實際的迴轉路徑畫出掃掠範圍,就能看出迴車道的邊界夠不夠。各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的審查做法,請直接洽詢。

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8 款:私設通路指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(共用樓梯出入口)至建築線間之通路;主要出入口不包括依第 90 條增設之出入口,共同出入口不包括依第 95 條增設之樓梯出入口。同款並規定,私設通路與道路之交叉口免截角。寬度依第 2 條:長度未滿 10 公尺者 2 公尺,10 公尺以上未滿 20 公尺者 3 公尺,大於 20 公尺者 5 公尺,以私設通路進出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 1,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6 公尺。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,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入口。

兩者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是不同的條文。私設通路規定在第 1 條第 38 款與第 2 條,是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至建築線間的通路,單向出口且超過 35 公尺時依第 3-1 條要設迴車道。基地內通路規定在第 163 條(第九章容積設計),是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的通路,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,寬度階梯與第 2 條相似(未滿 10 公尺者 2 公尺、10 公尺以上未滿 20 公尺者 3 公尺、20 公尺以上者 5 公尺、總樓地板面積 1,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6 公尺)。第 163 條沒有迴車道的規定。

第 3-1 條規定迴車道視為該私設通路之一部份。第 2-1 條規定,私設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未超過 35 公尺的部分,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。至於迴車道所在土地的所有權、分割或使用權,建築技術規則沒有規定,屬於地政與民事的問題,請洽地政機關或律師。

資料來源與參考文獻

  1.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3-1 條(私設通路之汽車迴車道) — 全國法規資料庫(法務部)
  2.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 條(第 38 款 私設通路之定義) — 全國法規資料庫(法務部)
  3.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 條(私設通路之寬度與長度計算) — 全國法規資料庫(法務部)
  4.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-1 條(私設通路計入法定空地) — 全國法規資料庫(法務部)
  5.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63 條(基地內通路) — 全國法規資料庫(法務部)
  6.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沿革(第 3-1 條之增訂與修正) — 全國法規資料庫(法務部)
  7. 第 3-1 條補充圖例(法規附件,圖檔) — 全國法規資料庫(法務部)
  8.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(113 年 9 月 12 日修正):表 1.1 設計車種各部尺寸、圖 1.2、附錄四第 4 點 — 內政部
  9. 111 年臺中市建管作業參考手冊(111 年 12 月版):第一章 建造執照收件重點說明,法規檢討圖說「標示私設通路(基地內通路)長度、寬度及迴車道位置並上色」 —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

這篇文章對您有幫助嗎?

立即試用

免費試用 PathSweeper,直接在瀏覽器中計算轉向軌跡。